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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事实依据,仅以内部规章制度单方面辞退劳动者,是否合法?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近日,坪山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仅仅依据厂规中严重违反厂纪厂规应予辞退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案件,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基本案情:员工莫名违规被解聘
余某入职深圳某机电公司,任生产文员4年余。余某突然收到公司开具的解聘通知书,称余某存在有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脱岗等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及厂规第二章第二条“严重违反公司的合法合理指令、职务调配、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应予辞退”的规定,故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告知余某,余某曾在车床机床导轨上用铁棒敲打,对生产部生产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还在上班时间内长时间不在岗,不听部门领导的口头劝告,无视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公司的厂纪厂规,行为极其恶劣,故认定有意损坏公司财物及严重脱岗。
对此,余某认为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后经仲裁机构仲裁,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余某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余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由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余某存在解聘理由中的违纪事实,且公司解除余某的依据为厂规第二章第二条“严重违反公司的合法合理指令、职务调配、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应予辞退”,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余某存在上述违纪情形,故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公司对余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最终判令公司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公司已向余某足额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说法:企业“家规”也要合规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立法”,也是企业这个大家庭的“家规”,规范着企业及员工的行为准则。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法律赋予其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在劳动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最常引用的就是该条款中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是说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呢?
企业“家规”也要合规,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最为严厉的处罚,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需要对解除行为进行实体和程序等方面的审查。首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需经过民主程序,且内容合理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其次,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达到严重程度;再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且用人单位应就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正是由于未能举证证明余某严重违反厂纪厂规,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违法解除,并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
(原标题《用人单位能否仅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工?》)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刘斌 邱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