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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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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的相关规定,近期我局将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注册地在惠州建筑业企业,具体详见《资质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清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

二、核查主要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期间如企业将资质已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

三、被核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职称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

(三)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

(四)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

(五)包含“所有者权益”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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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

被核查企业应提供:第(一)至(五)项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材料一份,并提供原件验核;第(六)项原件一份。

四、核查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2023年11月25日前,被核查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逐项自查,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如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二)动态核查阶段

2023年11月25日前,被核查企业应将相关资料报送至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逾期未完成提交资料的视为核查“不合格”。

2023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我局将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等形式进行动态核查。对核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五、核查要求

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附件:1.202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清单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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