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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全面推进污染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市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围绕饮用水源保护、工业园区建设和化工行业污染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2000年以后新、扩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业或关闭;2000年以前设立排污口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限期治理,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一律全面清理。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要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区域环评工作。所有工业园区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区域环评报批手续,逾期不能完成的,县环保部门不再审批或转报新入区建设项目。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种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进行全面清理和纠正。对工业园区内至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以试生产为名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以及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或停建,并按管辖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三)集中整治化工行业污染环境问题。对全县化工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做到情况清、底数明。督促所有化工企业于2007年7月底前制定或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或使用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实施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对应当配套建设而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化工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已责令关停的化工企业,其恢复生产以前必须经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审批和验收。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化工企业,一律报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或限产治理,限期治理的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或关闭。对不同化工企业增加特征污染因子监测项目,连续超标三次以上,停产整治。所有重点水污染化工企业于2007年11月底前,安装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实行适时监控。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5月14日—6月15日)。县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我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报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6日—10月31日)。集中力量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以及重点水污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县环保局于9月30日前报送集中整治工作成果。
(三)自查总结阶段(11月1日—20日)。县环保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的自查工作,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挂牌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县发改委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负责界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
县监察局负责查处各职能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排污事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与环保部门一起,清理各项“土政策”、“土规定”。
县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境内水功能区区划管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县建设局负责公共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
县工商局负责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县安监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环保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及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问题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对2003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违法企业开展一次“回头看”,对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按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在其单位和产品评选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时,坚决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要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对于列入国家、省和市挂牌督办的案件,必须严格做到“整改要求、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六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的结果将向社会公布,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制定或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相抵触的“土政策”、“土规定”的,经教育以后拒不改正的,各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同一企业因同一问题被连续查处3次以上的,应该追究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6月、8月、9月和10月分别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和化工行业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督查中发现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整治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说明情况,限期改正。对顶风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六)加大水质监测力度。对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每周不得少于1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随机监测,跟踪排污情况。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每季度公布一次饮用水源监测结果。发现可能导致水质状况恶化的污染源,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清除,以免产生环境污染问题。
(七)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订分阶段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八)加大信息报送力度。县环保部门负责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